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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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本部代
    表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