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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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作業之流程及方式如下:
(一)由執行單位每年安排實地查核,並通知受查核之顧問機構。
(二)顧問機構於接獲查核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填具查核書面文件
      清單(如附件一)並檢附佐證資料,函送執行單位,進行書面資料
      審查。
(三)由執行單位指派查核人員,前往顧問機構登記之營業處所進行實地
      查核,並依查核項目(如附件二)進行評分。
(四)顧問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陪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且不
      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行為干擾、妨礙查核之進行。
(五)查核作業完成後,由執行單位製作查核報告。
    顧問機構因故未能依前項通知之查核日期接受實地查核者,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延後查核日期,並以
    三十日為限。
    顧問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本部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執行單位為受委託者,應移請本部為之。
    執行單位為製作第一項第五款之查核報告,得聘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
    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