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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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第一項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員直屬主管。
(二)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三)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並記戴於名冊。
    職場導師於每一工作崗位,以指導一名學員為原則,最多以二名為限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