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1 23:48
法規名稱:
廢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7
七、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彙收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文件影本後,函送分署,分署審查後直接撥入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或通知結訓學員以指定方式領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