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性間皮細胞瘤死亡勞工之慰問金發放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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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屬申請慰問金,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慰問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職業病診斷書。
(五)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六)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除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
    離島地區就醫者,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出具外,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
(一)災保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條件之專科醫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