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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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
        ,鐘點費減半補助。
      2.講師為外聘之國內專家學者,每節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
      3.講師為外聘,且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或為本部所屬之機關(構
        )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4.講師為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5.綜合座談費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談
        費用。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
      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並依下列標準編列:
      1.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三千元;參加人
        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五千元;參加人數一百
        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八千元。
      2.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六千元;參加人
        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一萬元;參加人數一百
        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最高
      二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資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二千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經
      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及講師住宿費
      )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