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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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單位每名專責人力年度績效目標如下(按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以整數計):
(一)年度服務個案至少四十人。如為前一年度接受委託需持續提供服務
      之個案,不得超過年度服務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推介就業個案人數至少達十五人。
(三)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之個案人數至少達十人。跨年度委託或後續擴充
      服務,前一年十月份以後推介就業個案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得併入
      當年度績效列計。
(四)推介就業及穩定就業滿三個月績效,需查核加保資料,推介就業於
      五人以下公司行號者,得以投保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
      打卡單、簽到表或其他可作為認定就業事實之證明)。經推介就業
      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入本案服務績效:
      1.僱用單位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2.推介工作職種非自營作業者而投保於職業工會者。
      3.僱用單位非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規定之應投
        保單位,但未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投保就業保險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服務績效加權百分之六十計算:
      1.各分署指定轄內偏遠或資源缺乏地區。
      2.持有保護令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或判決書影本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3.持有出監證明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
        介單、相關單位(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受委託單位服務紀錄證
        明之施用毒品者。
      4.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