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7
七、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
    就業專區或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
(四)其他足資證明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資料或切結書。
    婦女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