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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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專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及專業督導工作。
(二)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之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轄內勞動條件檢查資源整合運用、勞動條件檢查制度建立等計
      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聘用檢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督導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