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6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7 條
申訴人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得於處分作 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