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8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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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 6  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人數 3  人(
      含)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三)本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不併同辦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手選拔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