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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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安排勞工參訓,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勞工實際
    參訓人數,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已指派專人督導管理勞工參訓情形。
(二)已安排勞工參加訓練課程,且每月訓練時數應符合第四點附表之規
      定。
    前項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按每名參訓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時數計算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核發基準如下:
(一)參加訓練課程時數每月七十五小時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元。
(二)參加訓練課程時數每月五十小時以上未達七十五小時者,發給一萬
      一千元。
(三)參加訓練課程時數每月二十五小時以上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六千
      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