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四○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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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
    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份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
    知事宜。
    投保單位因申請變更登記地及行業別,自投保單位申請變更之當月起
    補貼其應負擔之保險費。
    勞保局因受理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或被保險人異動,致未及於當月份辦
    理第一項所定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者,勞保局應於次月份保險費一
    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繳款單通知投保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