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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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者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業
    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影本。
(三)申請期間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四)符合第六點規定之申請期間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五)新舊車輛照片。
(六)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新車合格證及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廢用證明。
(九)符合第十點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之新車合格證時間,與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廢用證明時間,
    其差距不得超過六個月,並應註記聲明非因發生事故須報廢或變更移
    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而汰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