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4 年度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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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工業 4.0、雲端運算、網路安全、工業設計技術、數位建設 BIM
    及機器人系統整合等 10 職類選手限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
    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
        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
        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
        之職類,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
        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
        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類
        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薦 2  名、
        3 個以上職類得各推薦 1  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
        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須符合國際(或亞
        洲)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
        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
        屆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
        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
        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
        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3.青少年組職類如各分區賽及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推薦報名人數
        未滿 3  人(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
        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事宜。
      4.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並納入本屆選手
          成績排序,錄取各職類成績最優之 3  名(組)(備取 3  名
          (組))入圍下階段。其中青少年組僅辦理一階段國手選拔賽
          (參加亞洲技能競賽)。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14  年 8  月中下旬至 9  月上旬
          辦理(辦理時間、地點另行公告)。
      5.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及六
        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6.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  日內完
        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至備取第 3  名,
        倘皆無人參賽則該職類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