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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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職安署指派執行本要點所定評鑑作業。
(二)就評鑑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三)不得變更、隱匿、捏造評鑑結果,或洩漏評鑑對象經營管理、職業
      傷病勞工個人或其事業單位資料等內容。
(四)不得與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不當利益關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