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第 7 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
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