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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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評估及所擬訂之職能復健計畫或復工計
      畫,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
(二)依職業災害勞工訓練情況向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回報並討論訓練
      情形,滾動調整其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計畫。
(三)經本部許可登錄後,申請資料有變更者,應報職安署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