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第 7 條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
      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二)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
      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
      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二)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
      或提起申訴。
(三)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
      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陳述知悉職場霸凌事件,而其無協調或提起申訴之意
願者,雇主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適當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