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70 條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依本法
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次月起
發給遺屬年金。
前項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
給付者,應按被保險人診斷失能時,其符合失能一次金給付基準,扣除已
領年金給付總額後之差額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