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71 條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
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
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