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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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失業期間或受領待業生活津貼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
        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