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72 條
為防止灌裝後氣體之漏洩或爆炸,高壓氣體之灌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乙炔應灌注於浸潤有多孔質物質性能試驗合格之丙酮或二甲基甲醯胺
    之多孔性物質之容器。
二、氰化氫之灌裝,應在純度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氰化氫中添加穩定劑。
三、氰化氫之灌氣容器,應於灌裝後靜置二十四小時以上,確認無氣體之
    漏洩後,於其容器外面張貼載明有製造年月日之貼籤。
四、儲存環氧乙烷之儲槽,應經常以氮、二氧化碳置換其內部之氮、二氧
    化碳及環氧乙烷以外之氣體,且維持其溫度於攝氏五度以下。
五、環氧乙烷之灌氣容器,應灌注氮或二氧化碳,使其溫度在攝氏四十五
    度時內部氣體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四公斤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