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73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
    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
    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
    年八月底止。
四、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
    告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