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73 條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協議時,
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
議證明書;請領人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發給遺屬年金,遺屬不得要求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