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74 條
供為製造霧劑、打火機用氣體或其他工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容器,應張
貼以紅字書寫「未添加臭劑」之貼籤,或灌注於有類似意旨表示之容器;
其他液化石油氣應添加當該氣體漏洩於空氣中之含量達容量之千分之一時
即可察覺臭味之臭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