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74 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
),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