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74 條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
,且無法共同具領時,保險人得以戶籍地址書面通知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
屬,應於三十日內協議共同具領;屆期未能提出者,除年齡條件外,視為
其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保險人得逕按遺屬一次金發給請領人,遺屬
不得要求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