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 ,且無法共同具領時,保險人得以戶籍地址書面通知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 屬,應於三十日內協議共同具領;屆期未能提出者,除年齡條件外,視為 其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保險人得逕按遺屬一次金發給請領人,遺屬 不得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