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 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 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 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 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 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