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75 條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
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
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