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 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