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76 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
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