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76 條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