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 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 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 在此限。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 等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