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77 條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
    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
    或團體加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