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7 條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
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
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
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