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