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最
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
、胴體、端板、管板、煙管、火室、爐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