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 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 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 四條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