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8 條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
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發給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