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