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79 條
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
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
    四公噸者為四公噸。
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分。
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九
    十五公分以上。
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
    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