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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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經費:
 (一) 一般訓練經費由各職訓中心年度訓練經費預算勻支,如有不足,得
      由職訓局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專案訓練經費得由國防部補助之。
 (二) 受訓學員訓練期間之訓練費用依各職訓中心規定辦理。膳食、交通
      等費用,由受訓學員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