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0 日
第 8 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