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勞工就業獎助津貼執行計畫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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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已領取其他類似性質 (如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或就業輔助金或其他政府
    機關類似性質者) 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