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8 條
各中心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得設立夜間部。夜間部置主任一
人,由各中心主任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各中心原有人員派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