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設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設立不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但經補正者,不在此限。 二、章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禁止規定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未達第十四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之規定者。 五、設立目的無關勞動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