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8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設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設立不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但經補正者,不在此限。
二、章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禁止規定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未達第十四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之規定者。
五、設立目的無關勞動業務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