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8 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
章程中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
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