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8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