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
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十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