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核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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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當地主管機關得協調當地有關單位,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關於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率所定程式代為計算,酌收成本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